让守法者受到惩罚?

让守法者受到惩罚的法律, 先不说公平, 确是没法叫好. 交通法有一条是这么规定的: “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,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%的赔偿责任。” 这一条是今年的修正草案, 之前的是这样的:”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…”  看来确实有点进步了呢. 之前有听说是因为机动车一方的财力较好, 能承担起责任, 所以才这样. 这是政府在逃避, 是政府的渎职: 如果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出钱, 政府就需要对财力可能并不太好的行人/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帮助, 虽然说来行人受到伤害完全是由于自己的不守交通规则造成的, 但作为政府却有义务帮助有困难的人民. 好了, 现在这个困难让经济条件可能较好的机动车驾驶人去处理了, 可真是想得周到.

我总想, 社会的进步需要法律先行, 而不是缓刑; 也许有人会说, 你说得没错但人们的素质还达不到那个程度, 法律应该照顾那些人. 这样说看起来是很有道理, 但却陷入了一个恶性的思维里, 我是说, 要是他们还达不到那个程度, 那就去让他们达到. 而不是降低标准或者违背常理的去照顾他们, 这对双方都不公平, 当然讨论公平是没有多大意义的.

法律本该保护守法的人, 对不守法者的”救助/帮助”只是出于道义而不是强制义务; 我希望是这样, 不该去颠倒是非. 该要以积极的方式去引导, 消极方式往往会给民众以误导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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